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及《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激发在站博士后的科研成果产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后办)负责统筹、指导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考核与奖励工作。
第二章 进站考核
第三条 博士后进站考核工作由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
第四条 申请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事业心、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符合各流动站招聘岗位要求。
第五条 申请人须在博士在读期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学术方面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一)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收录1篇及以上;
(二)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收录2篇及以上,其中EI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三)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CSSCI收录2篇及以上;
(四)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含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博士后设站单位学科指定高水平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五)本人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六)本人具有基础理论扎实,研究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及以上(排名前3位);
(七)本人作为主要研究成员从事高技术产业化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因重大研究项目或学科建设需要,经博士后设站单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为特别优秀的博士毕业生。
第六条 由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学术综合评议,并出具评定意见及结果报送学校博士后办审核备案。
第三章 中期考核
第七条 博士后进站满1年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工作由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
第八条 博士后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中期考核表》,经合作导师签字认定后,送交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博士后中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1)是否遵照开题报告制订的在站研究计划开展工作。(2)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是否与设站单位科研工作紧密联系,与项目组承担的重大项目相结合。(3)研究工作主要进展,已经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4)根据国内外研究最新发展及项目进展情况,对哪些研究内容作了必要调整或变动。(5)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6)下阶段研究工作计划和出站考核预期成果。
第十条 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优、良的非定向博士后享受全额工资、科研补助,结果为合格者工资、科研补助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博士后以退站处理。
第十二条 无特殊情况,进站满1年未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后,将视其情况予以退站处理。
第四章 出站考核
第十三条 博士后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专家组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召开汇报会,对博士后出站进行评审,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博士后工作协议书”的要求,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完成科研工作等情况作全面评定,并写出书面评定意见,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评审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博士后工作领导工作小组方能批准其出站申请。
(一)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含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或SSCI收录1篇及以上。
(二)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含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期刊收录或在博士后设站单位学科指定高水平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并完成1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或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可视为等同于1篇EI期刊收录或学科指定期刊)。
(三)仅限“土木工程建造与管理”学科方向的博士后作为第一作者(含合作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CSSCI收录(不含扩展版及集刊)或在博士后设站单位学科指定高水平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并完成1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或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可视为等同于1篇CSSCI收录或学科指定期刊)。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并完成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仅限“土木工程建造与管理”学科方向的博士后),可视为满足出站条件。
第十五条 博士后设站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出站考核条件,并报学校博士后办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未达到出站要求者,须限期整改。如在期限内仍达不到合格标准,将予以退站。
第五章 考核流程
第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各阶段考核开始前15天向合作导师提交《××博士后考核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第十八条师资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可对《报告》进行审阅后,随报告形成《XX考核工作导师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上报所属学院。
第十九条所属学院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师资博士后的《报告》和《意见书》进行书面预审。预审通过的,组织其参加面试答辩考核;预审未通过的,写明理由,给予其3天修改(申诉)期,通过后参加面试答辩考核,仍未通过,按照该阶段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条所属学院将该阶段考核结果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若期间无异议,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若有异议,根据举报内容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查明后,按照实际情况处理。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平竞争、择优施奖的原则。旨在表彰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领域有重要发现、取得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十二条评选对象。在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满一年以上,或工作期满出站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十三条评选名额。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奖励名额不超过当年在站总人数的10%,具体名额视当年情况确定。获奖者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评选条件。主要研究成果以沈阳建筑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博士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评选:
(一)在站期间主持过国家级的科研项目(包括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二)在SCI、SSCI、EI、CSSCI等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三)出版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四)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获奖排名在前5名的;
(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对学科建设做出其它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五条 评选程序
(一)申请者填报《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博士后申报表》,同时提供科研成果鉴定、相关奖励证明等材料(一式两份);
(二)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对申请者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报至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获奖人选;
(四)学校对获奖人选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如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并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