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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
2020-05-15 11: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及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建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质量培养与学术发展并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在学校设立的流动站和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主要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三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和批准学校博士后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研讨工作规划和决策重大问题,调整博士后资源分配。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相关学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流动站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合作导师代表组成。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后办),设在学校人力资源处。博士后办负责学校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及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的设立申报、建设、评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进站、考核、出站管理,博士后合作导师队伍建设,协调各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工作,与博士后工作站联络及与主管部门联系等。博士后办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及若干专门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 学校土木工程流动站依托单位为土木工程学院;机械工程流动站依托单位为机械工程学院;建筑学流动站依托单位为建筑与规划学院。流动站依托单位负责本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建设及博士后管理、考核,博士后流动站考核与评估,组织召开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土木工程设站单位为土木工程学院、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管理学院、交通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机械工程流动站设站单位为机械工程学院、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交通工程学院;建筑学流动站设站单位为建筑与规划学院。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管理、考核,协助做好博士后流动站考核与评估,按时参加联席会等工作。

联席会组长由依托单位负责人担任,联席会成员由各设站单位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博士后流动站考核与评估、制定流动站管理制度等重要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

第三章博士后流动站

第九条 流动站设站单位设有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发展规划、博士后招收面试、进站审核、在站考核、出站评议等组织工作。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应由5-7人组成。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设站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联络员一人。

第十条流动站招收博士后指标,由博士后办根据国家资助经费等情况,结合各单位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确定每年度博士后招收名额,并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下拨到各设站单位。

招收博士后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能够按计划开展。

第十一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分为新设站评估和综合评估。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评估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2 个等级;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新设站评估侧重考察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科研工作情况。综合评估主要考察流动站建设情况,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科研情况、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四章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十二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应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学术诚信、学术造诣高深,科研能力强且科研经费充足的在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合作导师参与博士后遴选工作,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指导博士后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合作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推荐,并报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定。合作导师作为博士后日常管理的负责人,除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开题审议、指导和考核外,还应从各方面关心和培养博士后,使其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每位合作导师同时指导在站博士后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6名,合作导师所指导的博士后如有逾期出站的,原则上不可招收新的博士后。

第十五条 学校对合作导师实施考核管理,自获得合作导师资格后,以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达到考核要求者续聘为合作导师。未达到考核要求者不再续聘,且暂停博士后招收资格。

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一节博士后分类

第十六条博士后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十七条学校博士后分为非定向全职博士后、定向全职博士后、联合招收博士后三类。

非定向全职博士后,主要包括学科博士后、师资博士后。学科博士后,是在聘用期限内与学校建立唯一人事关系且全职在学校从事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师资博士后,是与学校签订协议,博士后出站且符合留校任教资格,经考核合格后聘为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类型教师的研究人员。

定向全职博士后,是保留原工作单位人事关系并脱产在学校从事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

联合招收博士后,是学校与设有博士后工作站或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基地的单位联合招收的研究人员。

第十八条博士后根据经费资助来源分为学校统筹经费博士后、导师自筹经费博士后。学校统筹经费博士后是由学校全额资助的博士后,导师自筹经费博士后是由合作导师利用其科研项目经费或其他经费招募的博士后。

联合招收博士后需由博士后工作站或省博士后创新基地提供博士后联合培养经费,并在其进站前一次性拨付至学校财务账户。

第二节博士后待遇

第十九条学校博士后属于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在站期间计算工作年限。非定向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人事关系及薪酬福利参照学校正式职工管理,执行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相关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站满六个月及以上的非定向全职博士后经过设站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1月起执行。

工作协议规定研究时间超过2年者,必须明确2年后工资待遇的经费来源。2年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非定向全职博士后,学校提供第3年工资待遇;未获得以上基金者在站2年后学校停发工资、社会保险及薪酬福利等待遇,相关待遇由合作导师或博士后自筹解决。

第二十条 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不在学校的定向全职博士后、联合招收博士后,学校不发工资,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作导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非定向全职博士后有偿提供博士后公寓,配备基本生活设备,使用期限原则上为进站后的24个月,到期后博士后应及时办理及退出博士后公寓。

第三节 博士后进站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申请条件。

1.凡已取得博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符合各流动站招聘岗位要求的人员,可以向学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进入流动站与工作站联合招收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3.为博采众长,鼓励人才流动、学科交叉,在学校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进入学校相同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

4.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的选拔。

1.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招收以“公开平等,择优录用”的原则。对申请人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学术诚信、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身体状况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

2.申请学校博士后的人员,应提前向学校相关学科的设站单位及合作导师进行申请,提交相关证明及材料。相关流动站对符合招录条件的博士后申请者组织学术评价考核,并根据学科发展及科研任务需要,择优录用。学术评价考核工作由各流动站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3.根据学术评价考核结果,由校博士后办负责博士后的录用工作,包括审核、报批、安排进站等。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进站报到。

1.批准进站者应按“博士后进站报到程序”逐项办理有关手续,并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在站期间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

2.被录用者应按时进站。逾期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处理,不予保留资格。

3.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可凭介绍信到学校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办理集体户口。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有关规定可在校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协助下办理暂住户口。

第四节博士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与设站单位科研工作紧密联系,与项目组承担的重大项目相结合,同时亦可自拟课题。鼓励博士后在良好的学术环境中,在公平竞争的气氛下独立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工作期限。设站单位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 研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因学校科研工作需要,由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共同申请,经设站单位同意,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每一站的在站时间不少于2年。参加挂职锻炼的博士后,其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申请延期出站的博士后须提前两个月将《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延期出站申请报告》交校博士后办,并经批准同意后进行延期。

第二十七条进站前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博士后办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博士后应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进行退站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站博士后均须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办法及基金的管理遵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科研工作需要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非定向全职博士后的出国审批手续参照学校教师出国(境)审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沈阳建筑大学优秀博士后”奖,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博士后。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人数不超过在站博士后总人数的10%。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经费实行财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按《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处理: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工作协议书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工作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其他情况经流动站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商议认为应退站的。

凡退站处理的博士后人员,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人事档案、户口转至学校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不予享受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第五节博士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考核分为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及年度考核。具体考核成果要求,按照《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与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年度考核由博士后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的结果记入博士后档案。

各依托单位可在考核成果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自身学科特点的、且不低于学校标准的考核成果认定标准,并报学校博士后办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进站2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组织博士后在本学科范围内做开题报告,制订在站研究计划,经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并报学校博士后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时,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专家组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评价表》,并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其中获得优、良者全年享受全额工资,结果为合格者全年工资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均属沈阳建筑大学所有。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与本校教师的科研成果同样对待,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非定向全职博士后人员在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学校按照职称评聘有关规定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非定向全职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对符合学校职称评审要求的博士后人员,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定意见,具体要求以学校职称评审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博士后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各流动站、科研团队、重点实验室等与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学校同意,参照学校正式职工国(境)外访学研修相关规定,可以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出国研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六节博士后出站

第四十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完成预期的科研任务,一般应提前两个月向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出站申请。自博士后到校博士后办报到当月起满24个月即为可出站时间。超过4年经申请并获批准延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其应出站时间为被批准出站时间。博士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出站手续。

第四十一条博士后科研学术成果须经所在设站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认定,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由依托单位出具是否符合出站成果要求的意见,并由依托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要保证学术质量,按照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进行排版,研究工作报告字符数(不计空格)不低于5万字,文本检测的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0%。合作导师要对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严格把关,并出具评审意见。同时,博士后研究报告须有2位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至少1位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并出具是否同意博士后出站答辩意见。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完成博士后相关协议规定的研究任务,并达到学校博士后出站成果要求,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方能批准其出站的申请。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专家组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召开汇报会,对博士后出站进行评审,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博士后工作协议书》的有关要求,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敬业精神、道德诚信、科研能力、完成科研工作等情况作全面评定,并提出书面意见,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评审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结果为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不发放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审定博士后是否出站,并将审定结果报校博士后办备案。博士后期满出站应登陆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申请出站,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博士后办。博士后出站手续经辽宁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六条 对通过出站考核及审批的博士后获取发放电子版《博士后证书》。《博士后证书》由辽宁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监管。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以师资队伍建设为培养目标的师资博士后,在完成工作协议规定的任务,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按上级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入职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的博士后,按自动退站处理;对于批准延期出站的博士后,超过批准时间一个月,按自动退站处理。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四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可凭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未办理工作派遣手续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及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未将人事档案转至学校的博士后,不予办理其进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来校作博士后研究工作,考核程序、资助标准参照以上办法执行。同意接收后,由学校外事部门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来华工作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试行)》(沈建博后字[2015]7号)文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其他未尽事宜由沈阳建筑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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